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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读亮点九:广告宣传中的常见法律风险防控指引(一)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需特别指出的是,实践中认定的尺度较为严格,以下做法都涉嫌违法:
1.使用“必备”、“必须喝一杯”、“尽情”、“放纵”等词语;
2.宣传该产品适合某类人群,如“女士”、“年轻人”、“老人”;
3.以酒精度作为卖点:如“酒精度只有6%,女生也可以放心地喝!”
4.广告中出现醉酒等画面。
二、酒类广告中出现饮酒动作
1.在广告中不得出现把明显的嘴唇接触、酒液入口、吞咽动作,这些动作均被认定为饮酒动作;
2.碰杯和举杯动作目前是否被认定为饮酒动作尚有争议,谨慎使用。
三、广告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1.“使用”是指在广告中使用了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人员的文字(包括简写、缩写)、图像(包括卡通图)等用于产品的宣传;
2.“变相使用”是指使用与国家机关由密切关联的场所、地名、建筑物名称、形象(如天安门、中南海、华表)或者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明确关联的称呼、职位等,从而将产品与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构建某种关联。比较典型的例如宣传其食品为特供、内供、特需、专用、专供等。
四、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不真实、准确,未标明出处
“真实”是指印证内容本身不是虚构的,而是有据可查的;“准确”是指印证内容所使用的数据、所展示的结论准确,具有完整的意思表示,不能断章取义篡改原文,不得隐瞒省略对消费者不利且有可能导致公众误解的内容。因此,在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时,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当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由我司自行取得而非引证他人时,可以不标明出处,但内容仍然要符合广告真实合法的基本准则。
五、广告用语任意使用绝对化用语
根据《广告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企业在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极品等绝对化用语用语以及含有欺诈性、诱导性的词语,如:“国家级”、“第一品牌”以及品牌赞助企业在宣传中使用的“指定”、“唯一”等用语。但表示时空顺序的用语,明示为自我比较的程度分级用语,特定行业领域由相关标准认定的分级或已被公众广泛接受的分级用语,国家机关依法评定的奖项和称号不在禁止之列。